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34号
新修订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第五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7月12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管理,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青海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学院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值班备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用于公务接待、外出调研、乡村振兴等工作用车。
第三条 学院公车由办公室(党办)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不得外借、出租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使用。遇有大型活动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党办)对部门车辆可以随时调度,以保障正常公务活动。
第四条 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学院副厅级领导每月已扣发公务交通补贴的10%计入学院车辆运行费,用于保障其参加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出差所需的机场、车站公务接送用车。学院其他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个别部门需长期使用公车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党办)统一调配,车辆的油料、过路费、年审等相关费用由办公室(党办)统一审核支出。部门使用的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由部门负责,部门须严格执行公车派车制度,并对每次公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备案,按季度定期报办公室(党办)存档。
第六条 严格用车的审批程序,出车时填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车辆使用指定专人管理,用车前登记车辆里程表,留存加油小票,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党办)主任审批后,方可派车,公车需按审批时限、地点及时返回,不得中途从事与派车事由无关的活动。公车产生的油料费由办公室(党办)统一支出,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按照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第七条 公车管理原则上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公车保险、维修、加油等事项应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八条 所有公车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自觉接受学院师生监督,每季度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纪检监察处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九条 办公室(党办)妥善保管公车使用管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负责办理公车年审、保险及缴纳各种相关费用等事宜。
第十条 公车保养维修前,车辆使用人须先行报办公室(党办)综合科审核批准并做好维修登记,方可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或保养,未按规定到非指定修理厂维修的费用自理,保养维修时,指定公车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服从安排,听从调度,严格按照办公室(党办)派车要求出车,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警务用车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罚的,费用一律自行负担。(执行应急处突等紧急勤务除外),因违规使用车辆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不负责任的除外)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行驶证等,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及时补办。驾驶员长途出车,按规定享受出差补助。
第十四条 学院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同时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警务用车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由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