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安机关在职民(辅)警 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次数:670

 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在职民(辅)警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党〔202359

院属各部门:

全省公安机关在职民(辅)警培训班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学院第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3718

 

 

 

 

全省公安机关在职民(辅)警

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在职民(辅)警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青海省公安厅民警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民(辅)警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着力锻造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高素质公安铁军,聚焦新时代公安机关使命任务,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强化法治理念,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安厅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举办的警种专业培训班、轮训轮值、战训合一培训班以及其他根据形势任务举办的专业培训班。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在职民(辅)警培训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厅机关警种业务部门负责培训班相关业务课程的指导和授课教官的推荐。

第六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在职民(辅)警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需求调研、课程设计与开发、师资配备及团队建设、教学组织与学员管理、训练服务保障等。

 

第三章  培训安排

第七条  培训内容。在职民(辅)警培训分为理想信念与党性修养(30%)、形势任务与文化素养(20%)、公安业务(20%)、警务技战术(30%4个培训单元,依照公安部训练大纲要求设置课程。

第八条  培训方式。根据不同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课堂讲授、主题实践、现场教学、交流研讨、模拟演练、行为训练、视频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九条  主办单位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应当依据政治、法律、专业等要求,提前对授课人员的讲课提纲、讲义、课件等教学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相关科目和施训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监督培训质量,维护教学纪律,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条  课程结束后,主办单位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应组织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学情况、授课水平、授课方式等进行评价,适时向授课人员反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授课内容或更换授课人员,确保授课质量。

 

第四章  请假销假

第十一条  民(辅)警参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和其他活动、任务。原则上不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确需请假的, 须由学员本人提出请假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请假时间在1()以内的,由警官学院培训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学院培训部审定,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第十三条  民(辅)警参加培训期间突发伤病或训练受伤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或确实不能完成当期训练的,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由学院培训部提出停训建议,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同意后,予以停训并通知派员单位政工部门。参训时长超过培训总时长50%的,择期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完成培训任务;未达到培训总时长50%的,参加补训。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后,学员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逾期无故未报到超过1天、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超过1天的,责令退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政工部门。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民(辅)警培训考试包括理论业务考试、警务实战技能考核、体能达标测试和日常操行考评四部分。

    (一)理论业务考试。理论考试以培训所学为主要内容,60分及格。

(二)警务实战技能考核。由相关单位根据授课内容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学员进行现场考核。

(三)体能达标测试。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青公政〔202316号)组织学员进行体能素质达标现场考核。

(四)日常操行考评。由学院培训部对学员学习训练期间的学习态度、训练表现、纪律作风、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鉴。

(五)理论知识考试实行百分制,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上的学员可予免试,按80分记分。

(六)实战技能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控制技术和枪支操作各占50分。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的学员可予免试,按80分记分。

第十六条  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四项考试考核均合格的,视为培训合格,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颁发《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晋升培训合格证书》,取得相应晋衔定职定级资格。

第十七条  四项考试考核中任意一项不合格的,视为培训不合格,组训单位将考试考核结果反馈学员所在单位政工部门。

第十八条  对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学员,由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期参训学员总数的15%

 

 

第六章  免测免训

第十九条 因伤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剧烈运动或高强度训练有危险的学员,可以申请不参加实战、体能科目的训练和测试。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患腰椎间盘突出(有神经压迫症状的)、腰椎骨折、强直性脊椎炎、严重关节炎、痛风等骨关节疾病;

(二)患心肌炎、心脏室性早搏(偶发性除外)、心动过速、高血压二级及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三)患有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等其他严重慢性疾病;

(四)头颈部、腰部、手部、腿部、脚部、膝关节等较重挫伤、损伤,短期难以恢复;

(五)急性阑尾炎、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期,胆结石、肾结石(伴有梗阻或炎症发作);

(六)患心、脑、肝、肺等主要脏器严重器质性病变;

(七)怀孕或哺乳期;

(八)其他不适宜进行剧烈运动的各种疾病。

第二十条  学员须于训前提出免于实战体能训练测试的申请,附伤残有效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鉴定或诊断材料,经学院培训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员训练期间突发伤病或训练受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继续进行剧烈运动的,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培训部审定并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同意后,可不参加剩余实战、体能科目的训练和测试。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职民(辅)警培训实行警务化管理制度,成立班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异地执行任务民警学警纪律作风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九个严禁、九个不得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予以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改正的,学院培训部可提出退训建议,报省公安厅政治部批准后,责令学员退训,并将退训处理决定通报学员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对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班实行战训合一模式,学员参与学习训练的同时,作为机动力量纳入省级公安机关应急处突调度系统,24小时备勤待命。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保证处置紧急警务行动所需装备器材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培训学员可随时参与执行任务。

第二十五条 参训学员应当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一)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在外住宿。应在学员食堂就餐,不准饮酒,严禁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

()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严禁酗酒、滋事。

()学员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严禁请人代写,严禁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陪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报主办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为规范

(一)参训学员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二)两名以上学员在室外行进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三) 参训学员在校园及课堂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四)参训学员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五)参训学员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相关规定。严禁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严禁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严禁擅自制作、传播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活动和生活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第二十七条 警容风纪

(一)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个人警容风纪。

(二)参加重要集会、室内课堂教学时,应按学院统一要求着常服、执勤服、制式长袖衬衣或制式短袖衬衣,穿制式皮鞋。

(三)参加室外训练、早操活动时,着作训服或执勤服,穿黑色运动鞋。

第二十八条  一日生活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哨)后,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早操按一课时计算。听到出操哨声,学员应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由区队干部整队并清点人数,统一带到操场,进行体能或队列训练。听到收操哨声后,集合整队清点人数,并进行讲评收操。

(三)洗漱和整理内务。收操后,按规定整理内务进

行洗漱。

(四)就餐。按规定时间到餐厅统一就餐,并严格遵守

餐厅规定,保持用餐秩序和卫生。

(五)上课。学员应提前到指定位置等待集合,听到集

合哨声后,区队干部整队并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按要求带往上课地点。

(六)午休。按规定时间午休,不得私自外出,不影

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课外活动时间除有集体活动和统一

安排外,学员自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八)晚点名。每天晚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晚

点名。

(九)就寝。听到熄灯号后,立即就寝并保持安静。

(十)查铺。熄灯后,管理干部对学员就寝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九条 考勤

(一)学员早操、上课、自习、开会、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由管理干部和学员干部负责,每天坚持点名,并及时向学员公布及讲评。

(二)请假均应作考勤登记。凡未请假、超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学习、训练和集体活动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 课堂及训练场管理

(一)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前,学员应提前十五分钟整队带入教室或训练场。

(二)文明礼貌,尊重教师、教官。课前、课后值班干部整队向教官报告。

(三)遵守课堂或训练场纪律,认真听讲作好笔记。上课期间不得交头接耳、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准随意出入。

(四)爱护教室或训练场设施设备,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宿舍管理

(一)按指定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三)保持室内整洁、规范,按规定摆放物品,不得乱贴乱画。

(四)节约水电资源,离开房间时关水断电。

(五)严禁在房间私拉乱接电线,因不规范使用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爱护室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注意财物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人走锁门,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二条 餐厅管理

(一)严格按照就餐安排,有序文明就餐。

(二)勤俭节约,爱护餐厅清洁,用餐后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严禁进入食堂操作间。

(三)遵守餐厅疫情防护和用餐规定,尊重餐厅员工,对饭菜质量有意见或建议,应向管理干部及时反映。

第三十三条 保密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未经批准,不擅自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或互联网上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讲义、文章、著述。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安网、互联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

(五)涉密内容的课程不得录音录像拍照,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 量化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培训班施行考核评估制度。学员考核基本分值为100分。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负责对学员行为规范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个人扣分累计达到25分(含)以上的或多次违反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知悔改或严重违纪的学员,警官学院培训部提出退训意见,呈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省公安厅政治部批准,予以退训。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扣分累计达到15分(含)以上的,不能参加评先选优。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训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省公安厅关于禁酒的相关要求,在培训期间饮酒的

(三)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六)考试考核作弊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内容的。

(八)违反省公安厅关于禁酒的相关要求,在培训期间饮酒的。

(九)违反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旷课(包括早操、晚自习),每课时(含)。

(二)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的。

(三)不服从管理,顶撞教学、管理人员的。

(四)请事假一天含过夜假的。

(五)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一)请事假一天(正常操课时间)。;

(二)无故不参加早操、集合点名、开会等集体活动的。

(三)请假未按规定时间归队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照价赔偿)。

(五)在学院公共场所吸烟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培训期间不按规定着装、佩戴首饰等装饰物的。

(二)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睡觉、起哄者,进行与课程无关活动者。

(三)请过夜事假一夜的。

(四)请事假半天(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的。

(五)请病假一天(正常操课时间)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各类集合、开会、操课、上课迟到、早退者(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课一课时计算)。

(二)在餐厅就餐大声喧哗、不排队、影响就餐秩序的。

(三)上课期间随意出入教学场所的。

(四)熄灯后或午休期间在宿舍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五)请病假半天(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的。

第四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警官学院培训部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个人表现和加分标准

(一)在各项集体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学员分别加5分、3分、2分。

(二)在培训期间,主动承担培训班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学员视情加3-5分。

第四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表彰奖励或加分的,由警官学院培训部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培训期间学员对加、扣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警官学院培训部提出申请,培训部按规定给予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青警职院党〔20224号》)自动废止。其他行业培训班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