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印信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33号
新修订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印信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第五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7月12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印信管理,明确印信使用和审批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刻制学院公章和部门公章,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办理。
2.部门刻制印章,须经办公室(党办)登记审核后,持学院开具的介绍信刻制。
3.印章的启用须经办公室(党办)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
4.部门印章作废,须经办公室(党办)备案后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中共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各类党务事务用印,包括各类公文、信函、证书、聘书、证件、涉外(出国政审)材料以及其它需要用印材料。
2.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印章主要用于各类行政事务用印,包括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信函、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涉外(出国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申请、控购物资审批表、政府采购、基建项目报批及学院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钢印主要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荣誉证书、退休证等证书的用印。
4.党委书记签名章主要用于以党委书记名义审批和出具的各种材料等。
5.院长签名章主要用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聘书、各类合同(协议)、各类委托书、申报书(申报表)、计划任务书、报表、责任书、审批表以及以校长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6.法人章主要用于以学院法人代表名义签章的各种证书、报表、合同、文书材料等。
(三)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学院党委、行政印发的各类公文,由综合科凭文件签发单负责用印的审查登记,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用印。
2.各种证件,由承办部门列出用印名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具体承办人员到办公室(党办)登记签字并用印。用印名单留办公室(党办)备案。
3.各种证书、聘书,由承办部门列出名单,经学院相关评审机构评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具体承办人员到办公室(党办)登记签字并用印。用印名单留办公室(党办)备案。
4.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原则上应由专门的法务人员先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院长(法人)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或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经办公室(党办)综合科审核登记(必要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具体承办人员到办公室(党办)登记签字并用印。重要合同或协议须经法人代表审签或授权。
5.需加盖院领导名章的各类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院领导本人同意。
6.除学院党委、行政印发公文外,其他各类材料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时,均须具体承办人在《用印登记表》登记。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报表等文件资料用印时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由综合科审查、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经办人签名用印。
7.部门印章原则不对外。需以部门名义对外出具证明,和校外有关单位商洽工作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须经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登记后再用印。
(四)印章的保管
1.办公室(党办)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学院各类印章的保管和用印。
2.各部门印章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3.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4.印章存放地点应安全保险。因特殊情况须携带印章外出办理业务的,须由保管人员随同前往用印,并做好登记。
(五)印信管理的责任
1.因对印信保管不善,造成印信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审批部门或单位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责任。
3.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规、非法使用印信,或私刻假冒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介绍信管理
(一)学院介绍信用于介绍教职工外出联系工作、商洽业务或其他确需出具介绍信的事项。
(二)部门和个人开具学院介绍信,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办公室(党办)主任审签后开具。经办人须在介绍信存根处签名。
(三)介绍信实行编号管理,存根与正文之间虚线处、单位名称与日期落款处加盖学院行政印章方可生效。
(四)介绍信须注明持信人真实姓名、身份、接洽事宜、开具时间及有效期限,存根内容与介绍信正文一致,书写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五)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三、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印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司法鉴定中心等部门印章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