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25号
院属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请2023年第四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新修订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5月24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活动。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集中统一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学生自行到行政及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学院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等机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已与学院签订协议且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基地组织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按照统一安排、兼顾自愿、专业相关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分管实习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部)负责人组成实习领导小组,具体由教务处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负责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处要配合实习主管部门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习开始前,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标准等;开展实习培训与动员,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七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带队教师和业务指导老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学院安排的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业务指导老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学生岗位实习原则上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实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实习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实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学生可以自行选择符合岗位条件的实习单位,并与该实习单位、学院、个人三方签订协议,提供实习单位接收函后方可开展实习。
第九条 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认识实习按照校外实践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开展认识实习。
第十条 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学生实习按就近原则进行分配。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并能保证实习质量及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章 安全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制,完善实习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工作的全过程。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需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章 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及实习基地的分配方案,学生按时到达实习单位开展岗位实习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提前结束实习或不参与实习。
第十四条严格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虚心接受实习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相关实习要求;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串门闲谈,不得进行与实习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必须在实习单位业务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参与执法活动,严禁刑讯逼供、打骂犯罪嫌疑人或行政处罚相对人,严禁私自查扣犯罪嫌疑人或行政处罚相对人财物;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不接受贿赂,不吃、拿、卡、要。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工作中要多请示、多汇报,不得擅自做主;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业务指导老师和带队教师汇报。
第十八条 根据实习岗位需要,学生要着警服时必须警容严整,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办公区域内务整齐和环境清洁。
第十九条 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规范程序以正当渠道反映,对于应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及实习带队教师,不得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休息日外出必须向实习单位值班领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时报告外出活动内容、地点和返回时间,休息日结束当天21时之前必须返回住所销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按照实习单位安排在指定地点住宿,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必须按分配的宿舍及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严禁参与非实习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非执行公务,不得进入当地各种娱乐场所;严禁动用和驾驶实习单位或他人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须签订《学生实(见)习安全协议书》,就人身和财物安全、完成实习任务、遵守实习纪律等向学院做出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实习临近结束时,实习学生要结合岗位实践情况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要如实填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鉴定表》,并由实习单位填写意见、实习成绩并签名盖章,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生活纪律、安全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给国家和实习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实习纪律要求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资格。
第五章 学生实习期间的请销假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要严格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实(见)习学生请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确需请假的,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包括姓名、区队、实习地点、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时间等信息)并提供必要证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事假
(一)实习学生确需请事假1天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业务指导老师和带队教师签字批准并报实习单位领导审核后方可有效。
(二)实习学生请事假2—5天(含5天)的,本人写出书面业务指导老师签字批准、实习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实习带队教师签字同意,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实习单位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实习学生请事假6天及以上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业务指导老师签字批准、实习单位领导、实习带队教师审核签字同意,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和主管实习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实习单位备案后方可有效。
事假期满未按时返回实习单位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一条病假
(一)实习学生因病请假1—3天以内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业务指导老师和带队教师签字批准并报实习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二)实习学生因病请假4—7天(含7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业务指导老师签字批准、实习单位领导、实习带队教师审核签字同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实习单位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实习学生请病假8天及以上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业务指导老师签字批准、实习单位领导及带队教师审核签字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主管实习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实习单位备案后方可有效。
病假期满未按时返回实习单位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参加各类人事招录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等需请假的,应当予以准假,但必须提供参加考试的相关佐证材料。其准假标准为:
(一)考点为西宁地区按“实际考试天数”计,省属各州县按“实际考试天数+2天”计。
(二)跨省参加考试的按“实际考试天数+4天”计。
(三)在准假标准外申请增加请假天数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增加部分按事假对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学生实习期间因考试而申请请假参加各类社会培训的,不予准假。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学生确需续假,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超过准假时间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四条请假时必须出具纸质请假申请和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的,均视为无效,并按旷工对待;以虚假信息和欺骗手段请假的,一经查实,请假无效,并按旷工对待;实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实习天数三分之一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坚持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方式进行,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能够真实反映学生实习工作的真实状况,确保实习成绩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和标准,结合实际表现,由实习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将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由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出勤考核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具体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一)工作业绩(满分50分)
45—50分:服从工作岗位分配,实习认真、积极、主动,完全达到了实习计划的各项要求,出色完成学院及实习单位带队教师安排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实习工作总结的撰写,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35—45分:服从工作岗位分配,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达到了实习计划的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实习工作总结的撰写,能对实习工作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
25—35分:能基本服从工作岗位分配,实习期间表现一般,能基本完成实习工作任务。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
25分以下:不服从工作岗位分配,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能达到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不完整或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工作作风(满分30分)
25—30分: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格遵守工作生活纪律,团结协作、礼貌待人。
20—25分:工作较积极,能较好的遵守工作生活纪律,具有一定的团结协作精神,工作较严谨。
15—20分:尚能完成工作任务,但缺乏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协作精神;能够遵守工作生活纪律。
15分以下:不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安排的工作消极应付,纪律涣散,精神萎靡。
(三)出勤(满分为20分)
学生实习期间因参加各类人事招录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等需请假,并按相关流程履行请假手续的,标准天数内的不扣分。
事假:实习期间请事假每天(不足1天按1天计)扣1分。
病假:实习期间请病假每天(不足1天按1天计)扣0.5分。
根据实习单位安排,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生病需离岗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病假不予扣分。
学生实习期间因病需长期(超过计划实习天数三分之一)离岗治疗的,必须开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实习工作转入下期进行。
旷工:旷工每天(不足1天按1天计)扣3分。
(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实习成绩给予加分
在实习中表现出色,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的,其实习成绩每人次加5分,加分后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实习资格
1.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实习地点的;
3.无故不参加实习或中途自行终止实习的;
4.因违反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的;
5.提供虚假实习信息的;
6.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7天的;
7.其他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实习成绩评定方式
学生实习成绩由带队教师和业务指导老师评定。
成绩=(50-工作业绩累计扣分)+(30-工作作风累计扣分)+(20-出勤累计扣分)+实习加分
第三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应用
(一)学生实习成绩记入实习鉴定表,实习鉴定表归入学籍档案。
(二)各项扣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分的,不得评为优秀实习生。
(三)有旷工记录的,不得评为优秀实习生。
(四)实习成绩不及格(小于60分)者,当年不得毕业,并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岗位实习,待实习成绩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七章 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实习工作的文件精神,使学生明确实习工作的各项安排及纪律要求。
第三十九条根据实习学生分配方案,指定各实习点负责人(由实习学生担任,正副组长各一人),并将名单、联系方式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关心实习学生工作和生活,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积极与实习单位进行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协助实习单位及时解决、处理实习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对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院实习领导小组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十二条做好实习工作的日常检查,西宁市区每两周检查一次,外州县每个月要前往实习单位了解和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并就检查情况填报《实(见)习带队教师检查记录表》,签字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严格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实习学生申请请假的,要及时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确认学生请假事宜。
第四十四条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工作结束时,对所带实习学生进行工作鉴定并填写《实习鉴定表》、撰写实习带队工作总结、填报学生实习成绩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对实习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征求实习单位及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实习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青警职院教〔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参加岗位业务劳动实践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承担的成人教育及在职培训等涉及实习见习环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