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警务化管理督察工作,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能力,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制止和纠正学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警察基本素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校纪校规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文明与高效原则。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队员依规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学生处成立院学生警务督察委员会。督察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副处长、学生警务化管理科科长、各大队大队长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督察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监督指导督察队工作,审议督察队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听取各督察队员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复议有关督察事项,处理督察队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督察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督察工作。
第七条 督察委员会每学期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学生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选拔、组建和管理督察队,督察队在学生处督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警务督察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督察队下设督察外勤中队和内勤中队,由副队长负责,组员若干。警务督察队成员,由各学员大队推荐或学员自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总人数不超过70人。
第十条监察组由学生代表组成(即督察队各队长),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督察委员会做好督察队员的监督和培训工作,接收和听取学生对违纪督察队员的举报和上报工作,抽查、核查督察队检查结果,完成督察委员会及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组主要负责运用各种形式组织督察队员学习政治理论,了解督察队队员和全体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探索科学实效的宣传渠道,维护好督察队已有的各类宣传模块,负责督察队对外联系工作,完成督察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宣传组从内勤中队中产生。
第十二条内勤中队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督察委员会做好全院学生违纪的统计工作,提出督察工作重点,收集、统计外勤中队检查、巡查结果并及时公布,完成督察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外勤中队主要负责按照督察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和调动督察队员实地开展督察工作,依照督察队员的职责认真开展督察工作,完成督察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察队队员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不徇私情,有较强的责任感、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
(二)综合素质测评区队排名前20%;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督察队队员选拔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第十五条督察队队员在全院学生中公开招聘和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队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民主推荐后,报中队审核,审核通过后参加公开竞聘和面试,初定名单报督察委员会审批并公示。
新晋督察队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任期内原则上不能退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队的,需本人提出申请,报督察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督察队队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校纪校规为准绳,公平、公正、文明履职;
(二)热爱督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三)服从督察指挥,保守督察秘密,严禁徇私舞弊;
(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认真履行督察职责;
(五)详细、如实记录督察情况,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严禁私改记录;
(六)在检查中,不得擅自翻动他人物品,不得搜查他人身体;
(七)收缴的违禁物品要登记造册上交。
第三章督察管理
第十七条 督察队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由督察队队长召集全体队员参加;必要时,督察队队长可以随时召开,部署督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讨论和解决。
第十八条 督察队开展每月警务能力和体能素质训练,由学生处组织,全体队员参加。学生处对督察队员的警务能力和体能素质训练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补训,补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督察工作开展定期讲评活动。外勤中队在值岗当天进行总结性讲评,部署督察任务;督察队在每周例会时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提出问题,部署工作;督察委员会定期进行讲评,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二十条 学院对督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督察工作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名称为“优秀督察中队”。优秀督察中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队长忠于职守,团结爱护队员,工作认真踏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队员依规严格、文明督察和执勤;
(二)组员思想进步、严于律己、团结友爱、工作态度端正、团队执行力强,无因违纪、违规退队的队员;
(三)积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努力探索督察工作的新模式、新渠道、新方法。
督察工作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名称为“优秀督察队员”,各中队取2—3名队员评为优秀督察队员。优秀督察队员应当爱岗敬业,业务精通,服从指挥,团结同学,规范督察,严于律己。
第二十一条 督察队队员无故缺席督察队集体活动,或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督察队设立专用办公室和周例会讲评总结教室,由督察队内勤中队长负责管理。办公室只限督察队队员进入,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督察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督察队队员按照规定配备制式装备。督察队队员应当爱护督察装备,保持装备干净整洁,不得擅自外借、使用、更换和私自购买。
第四章督察工作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督察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警容风纪: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整等违反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的;
(二)学习纪律:不遵守自习纪律,上课睡觉、看视频、玩手机,违规在宿舍逗留及违反其他学习纪律的;
(三)封闭区管理:无证无故出入封闭区,强行冲岗,攀爬护栏、围墙等行为的;
(四)宿舍管理:乱倒水、乱扔废弃物,起哄闹事,抽烟打牌,点蜡烛,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的;
(五)卫生环境:寝室、教室及公共环境卫生打扫不符合标准的;
(六)一日生活制度:违反集合、就餐、就寝秩序及其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
(七)文明行为:喝酒、乱丢乱扔、乱涂乱画、破坏公共卫生、损坏公物、毁坏花草树木等;
(八)其他由学生工作处安排的督察事务。
第二十五条 督察工作标准包括以下事项∶
(一)早操训练。出操时间不少于20分钟。出操前、收操时严格执行逐级整队报告制度,训练要确保在“人员、时间、内容、效果”上的四个落实。坚决杜绝“站操”、纪律作风松散,训练走形式等现象。
(二)警容风纪。学生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随身携带学校统一制发的学生证。
(三)上课站队。按规定的集合时间、地点,迅速集合队伍、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警容风纪情况;巡查带队指挥员队列指挥口令和指挥动作,队列行进时呼号是否响亮,节奏是否准确,排面是否整齐,步伐是否一致。
(四)教室卫生。督察队员每天早集合后负责检查,要求做到黑板无字迹、粉尘盒无积粉、桌面地面无污物、桌洞无书籍、无物品垃圾堆积;不使用座椅坐垫、垃圾桶无积攒垃圾,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是否有饮食带入教学楼等。
(五)课堂秩序。授课前由区队长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强调纪律,做好课堂学习准备工作,对学生考勤、课堂纪律等向督察队员进行汇报。
(六)自习课。自习课和晚自习期间学生离开教室按旷课处理。督察队应对各区队自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学生是否存在着装不整、随意离开座位、玩游戏、听歌、看电影、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外出等现象,确保自习课的正常顺利进行。晚自习课时间周一至周五19:00至21:00,19:00至19:30观看新闻联播,19:30至21:00上晚自习。下课后学生可离开教室,21:30前所有人员全部离开,做到人走,关门,关窗,灯灭。
(七)校园文明秩序。督察队员在路口和养成路站岗执勤时,重点督察男、女学生是否有搂抱、亲吻、牵手、勾肩搭背等亲昵行为;校园是否有吸烟、乱扔纸屑垃圾、随地吐痰、边走边吃东西、嬉戏打闹、高声喧哗、养成路队列和逆行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督察工作分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突击督察,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督察队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每小组不得少于6人,采取着装督察方式,佩戴督察标识及执法记录仪。
第二十八条督察队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被督察学主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被督察学生有义务如实回答督察队队员的询问。对违法违纪违规、阻碍督察队队员行使职权或无法当场确认学生姓名的,可以将其带离现场,移送学生工作处或所在大队、中队处理。
第二十九条督察队队员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按规定记录。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在《学生警务督察情况记录表》上详细记录违法违纪违规内容,由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签名确认。违法的,由学生工作处移交保卫科;违纪的,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违规的,按照学院通报批评和量化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督察通报与学生量化考核相关联。督察结果经核实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结果移交至学生所在大队,由学生所在区队、中队、大队进行量化考核加减分。
第三十一条违纪违规学生对督察处理结果如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经所在中队、大队审核后向学校督察委员会提交。督察委员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督察标识、督察装备和督察登记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配备。
第五章督察工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警务督察工作分三个时段。早7:50-午12:50、午13:50-晚16:20、晚18: 50-次日早7: 50;。
第三十四条 在各自的工作时间段内,“定时、定点、定流程、定标准”,按时到岗到位,做好签到交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现场督察违纪违规现象,详细做好记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天7:50-12:50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各区队早集合、养成路队列纪律和精神面貌、各教学楼前唱歌情况、各公寓楼公共区域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中午对食堂就餐秩序和就餐后队列进行督察。晚自习期间,对各区队教室卫生和应实到人员进行清点,填写《学生警务督察情况记录表》,记录未到人员去向详情,并由区队长签字后留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晚就寝熄灯后,督察队对各大队就寝情况进行夜巡,对未按时熄灯就寝的寝室进行督导,不予理睬、不及时改正的,由督察队员移交至各大队值班中队长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以上各时间段内进行督察工作后,详细填写《学生警务督察情况记录表》,做好工作记录;如有违纪学生,详细填写《学生督察工作督导单》,并由学生所在大队大队长签字后留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院督察队每周一13:00召开例会,总结上周督察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汇总检查成绩,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合理分组调配人员,布置工作任务,着重解决重点、突出问题,例会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