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实践,忠诚奉献,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的项目、过程和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集体记功
(二)集体嘉奖
(三)优秀区队
(四)优秀团支部
(五)文明宿舍
(六)社团工作先进集体
(七)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个人记功
(二)个人嘉奖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团干部
(七)优秀团员
(八)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九)学习标兵
(十)训练标兵
(十一)纪律标兵
(十二)优秀实习生
(十三)专项活动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执行。
优秀团支部、社团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由团委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团支部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优秀实习生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体记功。集体记功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规定的集体记功条件。集体记功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个人记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感人;
(二)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
(三)在实习、见习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各类竞赛比赛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五)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学生个人记功,申报单位应向主管领导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八条 集体嘉奖。对在大型活动、外出执勤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申报嘉奖。
申报集体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个人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同危害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与不法分子作斗争表现英勇,事迹突出;
(二)在学雷锋做好事、警民共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以及在执行重要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或侦破重特大案件等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受到上级机关肯定或社会赞誉;
(三)在省级各类比赛取得个人二等奖以上者;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取得个人三等奖以上者;
(四)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成绩,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译著或专著者;
(五)在见习和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
(六)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突出;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申报个人嘉奖,申报单位应向主管领导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优秀区队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遵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勤奋学习,开展互教互学活动,在学年同级同专业区队考试、考查中成绩突出。学年区队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占比在本区队人数的10%以内。
(三)内务、教室卫生整洁,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区队风气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警容严整、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在各项评比和竞赛中成绩显著。区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排名在所属大队同一年级中列前50%。
(五)学生干部团结配合好、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六)全区队学年内无受处分者。
(七)学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优秀区队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优秀区队数量不超过大队区队总数的25%。评选优秀区队以区队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各大队对民主推荐的优秀区队进行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在日常检查中成绩突出,其中宿舍成员内务检查成绩须在本中队前50%。
(二)宿舍风气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学年内宿舍成员无受纪律处分者。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各学生大队对民主推荐的文明宿舍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学年量化考核分排名在本区队前10名;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区队人数的6%,省级三好学生从学院三好学生中产生。
三好学生由本区队民主推荐,大队集体评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学年量化考核评分排名在本区队前15名;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学生干部每区队不超过本区队总人数的3%。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优秀学生干部由本区队民主推荐,大队集体评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优秀督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纪,在各项督查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督查队员中前50%;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严明,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督察队员不超过督察队员总人数的20%。
院优秀督察队员由学生工作处警务化管理科提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督察队员不能兼评。评为优秀督察队员的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五条 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优秀实习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良好;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纪律严明,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申报学习标兵要求专业学习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申报训练标兵要求体能考核在区队前20%,平时自觉坚持课外训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队列及其他项目训练。
申报纪律标兵要求警务化管理考评在区队前20%,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内务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申报优秀实习生要求实习成绩良好以上,实习期间累计缺勤时间不超过3天。评选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15%。
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等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学习标兵按照智育成绩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训练标兵按照体能测试项目成绩结合平时训练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纪律标兵按照警务化考评成绩结合日常检查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报学生大队初审,学生工作处审定。
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原则上不超过区队学生人数的15%。
第十六条 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其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但又未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奖励范围的集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予以嘉奖。
第十七条 在其它工作或活动中表现突出,但又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奖励标准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或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个人采取颁发奖章、证书、奖金或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集体采取授予锦旗(牌)、颁发证书、奖金、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记功个人每人1000元;
(二)嘉奖个人每人5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每人500元;
(四)其它学生个人综合奖项每人200元;
(五)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以精神奖励为主,其他学生个人单项奖每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根据规模和人数,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150人以上的集体2000元;
(二)省级先进集体1000元;
(三)区队(班级)建制和50人以上至150人之间的集体500元;
(四)50人以下的集体300元。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结果均在全院范围内经过7天以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记功和集体嘉奖应填写记功或嘉奖登记表,并附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学生大队、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档案室;优秀区队、文明宿舍等集体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档案室、各学生大队;学生个人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暂行规定》及《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实践,忠诚奉献,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的项目、过程和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集体记功
(二)集体嘉奖
(三)优秀区队
(四)优秀团支部
(五)文明宿舍
(六)社团工作先进集体
(七)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个人记功
(二)个人嘉奖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团干部
(七)优秀团员
(八)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九)学习标兵
(十)训练标兵
(十一)纪律标兵
(十二)优秀实习生
(十三)专项活动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执行。
优秀团支部、社团工作先进集体、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由团委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团支部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优秀实习生按照《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体记功。集体记功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规定的集体记功条件。集体记功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个人记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感人;
(二)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
(三)在实习、见习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各类竞赛比赛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五)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学生个人记功,申报单位应向主管领导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八条 集体嘉奖。对在大型活动、外出执勤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申报嘉奖。
申报集体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个人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同危害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与不法分子作斗争表现英勇,事迹突出;
(二)在学雷锋做好事、警民共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以及在执行重要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或侦破重特大案件等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受到上级机关肯定或社会赞誉;
(三)在省级各类比赛取得个人二等奖以上者;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取得个人三等奖以上者;
(四)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成绩,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译著或专著者;
(五)在见习和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
(六)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突出;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申报个人嘉奖,申报单位应向主管领导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优秀区队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遵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勤奋学习,开展互教互学活动,在学年同级同专业区队考试、考查中成绩突出。学年区队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占比在本区队人数的10%以内。
(三)内务、教室卫生整洁,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区队风气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警容严整、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在各项评比和竞赛中成绩显著。区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排名在所属大队同一年级中列前50%。
(五)学生干部团结配合好、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六)全区队学年内无受处分者。
(七)学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优秀区队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优秀区队数量不超过大队区队总数的25%。评选优秀区队以区队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各大队对民主推荐的优秀区队进行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在日常检查中成绩突出,其中宿舍成员内务检查成绩须在本中队前50%。
(二)宿舍风气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学年内宿舍成员无受纪律处分者。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各学生大队对民主推荐的文明宿舍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学年量化考核分排名在本区队前10名;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区队人数的6%,省级三好学生从学院三好学生中产生。
三好学生由本区队民主推荐,大队集体评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学年量化考核评分排名在本区队前15名;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学生干部每区队不超过本区队总人数的3%。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优秀学生干部由本区队民主推荐,大队集体评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优秀督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公安工作“十六字”总要求,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纪,在各项督查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督查队员中前50%;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严明,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督察队员不超过督察队员总人数的20%。
院优秀督察队员由学生工作处警务化管理科提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督察队员不能兼评。评为优秀督察队员的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五条 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优秀实习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良好;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纪律严明,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申报学习标兵要求专业学习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申报训练标兵要求体能考核在区队前20%,平时自觉坚持课外训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队列及其他项目训练。
申报纪律标兵要求警务化管理考评在区队前20%,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内务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申报优秀实习生要求实习成绩良好以上,实习期间累计缺勤时间不超过3天。评选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15%。
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等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学习标兵按照智育成绩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训练标兵按照体能测试项目成绩结合平时训练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纪律标兵按照警务化考评成绩结合日常检查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推荐,报学生大队初审,学生工作处审定。
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原则上不超过区队学生人数的15%。
第十六条 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其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但又未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奖励范围的集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予以嘉奖。
第十七条 在其它工作或活动中表现突出,但又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奖励标准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或召开表彰大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个人采取颁发奖章、证书、奖金或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集体采取授予锦旗(牌)、颁发证书、奖金、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记功个人每人1000元;
(二)嘉奖个人每人5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每人500元;
(四)其它学生个人综合奖项每人200元;
(五)学生学习标兵、训练标兵、纪律标兵以精神奖励为主,其他学生个人单项奖每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根据规模和人数,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150人以上的集体2000元;
(二)省级先进集体1000元;
(三)区队(班级)建制和50人以上至150人之间的集体500元;
(四)50人以下的集体300元。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结果均在全院范围内经过7天以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记功和集体嘉奖应填写记功或嘉奖登记表,并附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学生大队、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档案室;优秀区队、文明宿舍等集体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档案室、各学生大队;学生个人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暂行规定》及《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