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党〔2022〕45号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兼职辅导员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14日第10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兼职辅导员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和优化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我院育人质量,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配合学生管理干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兼职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根据学院警务化管理工作的需求,兼职辅导员的配备以学管大队实配中队长人数为基数进行选配,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备。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重点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已聘任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兼职教师。
(二)在行政岗位兼任教学工作、在教学岗位及教辅岗位兼任行政工作的双肩挑教师。
(三)曾担任过班主任工作尚未达到规定年限。
(四)教师达到职称晋升全部条件尚未聘任过学生管理干部的专兼职教师。
第五条 40岁以下未承担过学管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入职教师原则上以承担专职学生管理工作为主。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忠诚于党的公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良好的文化素养,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学科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推荐意见报院政治部,由政治部、学生处(团委)和学生管理大队结合学生管理干部配备情况,择优提出拟选聘意见,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年限为3年,工作量按专职学管干部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兼职辅导员配合中队长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各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配合中队长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认真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
(二)开展谈心谈话。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经常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每周不少于2次,每季度对学生思想状况进行1次书面研判分析,每学期至少与50%的学生普遍交谈1次。
(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道德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认识水平和精神境界。
(四)开展学风和考风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努力刻苦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引导学生爱学习、会学习,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研究氛围。积极开展诚信及考风考纪教育。
(五)开展文娱活动。针对大学生的特点,主动配合学生管理干部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生活,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疏导,配合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七)开展专题教育。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公共道德、警察职业道德、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等各类专题教育,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实际,组织开展主题班会或专题教育,每学期不少于4次。
(八)开展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配合学生管理干部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台账。完成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完成学院或学生处(团委)交办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机制
(一)兼职辅导员受其所在部门和学生处(团委)的双重领导。其原岗位工作服从所在部门领导,学生工作受学生处(团委)领导,同时接受学生大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原岗位部门要积极支持兼职辅导员的各项学生管理工作,兼职辅导员要处理协调好本职与兼职的工作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二)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侧重于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心理健康、学习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中队长仍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与学生中队长的关系是协调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三)兼职辅导员可参与讨论研究学生干部的任用、学生党员的考察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等重大议题。当学生中队长与兼职辅导员的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大队长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学生处(团委)。
(四)学生中队长、兼职辅导员每周召开1次工作碰头会,会议由学生大队长牵头召集。主要交流学生的思想动态、汇总学生的表现情况、分析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每次会议都必须有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两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团委)会同政治部研究,提出予以解聘意见,并报院党委审定。
(一)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节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不适合继续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认真履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五)其他因个人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培养培训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培训采取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新选聘兼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要有3-5天的全脱产培训。
培训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牵头,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配合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学管大队具体负责,学管大队大队长是兼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团委)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政治部备案。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以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工作效果和质量,采取与学生评议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良、中、差”。其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兼职辅导员在3年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职称评聘中1年学生工作经历。
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及以上者有资格参加所在部门评先选优。
兼职年度考核等次为“差”的,当年学生工作经历不予认定,并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申请。
3年聘期内2次评定等次为“中”的,聘期内学生工作经历不予认定,并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对评定等次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学生处(团委)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学院纪检监察处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按学生管理干部岗位津贴三分之一的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从学院绩效工资中单独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兼职辅导员的配备从2022年新生大队学生管理干部配备起执行。
附件: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细则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细则
(试行)
为更好地促进兼职辅导员勤勉履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正确评价兼职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兼职辅导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兼职辅导员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全院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开、公正”。
(二)注重工作实绩。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管理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学管大队具体负责,学管大队大队长是兼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团委)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政治部备案。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本人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以及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工作效果和质量,采取与学生评议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谈心谈话、学风建设、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成效及学生品评议等方面。
(二)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师德师风表现10%,工作态度15%、履行工作职责50%(思想政治教育15%、谈心谈话15%、学风建设10%、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10%)、工作成效15%、学生评议10%。
(三)兼职辅导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良、中、差”。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满90的为“良”,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不满80的为“中”,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差”。
(四)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大队实际参加考核兼职辅导员人数的20%(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兼职辅导员在3年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职称评聘中1年学生工作经历。
(二)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者有资格参加所在部门评先选优。
(三)兼职年度考核等次为“差”的,当年学生工作经历不予认定,并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申请。3年聘期内2次评定等次为“中”的,聘期内学生工作经历不予认定,并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申请。
(四)兼职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按学生管理干部岗位津贴三分之一的标准发放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每年发放一次,按照辅导员考核得分确定的不同发放等级:考核优的,发放全额津贴;考核良的,发放全额津贴的90%;考核中及以下的,不发放岗位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各学管大队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报学生处(团委)审核,政治部备案后统一在年底发放。辅导员岗位津贴从学院绩效工资中单独列支。
六、本细则由政治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