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62号
院属各部门:
修订后的《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与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2月8日第1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2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情况,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树立教科研评价的质量导向和贡献导向,引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行为规范与岗位职责(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是对教师参与各项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的量化认定标准。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适用于全院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学院根据教师岗位职责和教学建设改革需要,核定专兼职教师的年度教科研工作标准量并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的认定与奖励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政治部在绩效工资中核定年度教学科研奖励经费预算;警务保障部根据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考核认定结果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第五条 教师在申报和完成教科研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教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教师申报教科研业绩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扣除虚报分值,并按虚报分值的两倍核减本人当年度教科研业绩;对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相关部门认定,作为师德评价的参考依据,并依据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提高教科研评价的质量和客观性,学院建立教科研评审专家库。凡需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教科研成果评价评审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成员由教务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中心因活动主题而定)。
第二章 教学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第八条 综合类教学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综合性教改项目、教学创新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80~200分;具体分值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
(二)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局级综合性教改项目、教学创新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60~150分;具体分值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
(三)承担院级综合性教改项目、教学创新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40~100分;具体分值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业类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专业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60分;
(二)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局级专业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30分;
(三)承担院级专业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分。
第十条 课程类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课程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40分;
(二)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级课程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分;
(三)承担院级课程类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10分。
第十一条 教材类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规划类教材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40分;
(二)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局级规划类教材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分;
(三)承担院级校本教材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15分;
(四)教师参与编写教材,按每万字平均分值计分;
(五)教师个人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的各类教材,与教师自身专业教学有关的,按照经学院立项或审批的相应条款的50%计分;与专业教学无关的,按照30%计分。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黄大年式教学团队、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40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分;院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15分;
(二)承担学院安排的导师带徒工作,计2分/人/年;
(三)承担校内师资培训任务,每次计2分。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建设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实验实训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50分;
(二)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级实验实训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分。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工作量化分值:
(一)承担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40~80分;承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厅局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20~40分;承担院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计10~20分;具体分值由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
(二)编制国家教学标准等教学文件并通过验收,1项计30分;编制行业教学标准等教学文件并通过验收,1项计10分;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教学类规划等教学文件并通过验收,1项计8分;编制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并通过验收,1项计4分;编制可供学习借鉴、有推广价值的工作案例,被教育部采纳的,计10分;被省级教育部门采纳的,计6分。
第十五条 教学建设项目量化分值:
(一)教师承担职教专项资金支持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按以下标准核定分值:
50万元以下项目1项,计5分;
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项目1项,计10分;
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项目1项,计20分;
2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以下项目1项,计30分;
3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项目1项,计40分;
400万元及以上项目1项,计50分。
(二)教学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子项目或多个建设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参与教师的分值分配。
(三)教学建设项目的资金额度以中标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教学奖励项目量化分值: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含教材)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200分、150分、100分;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30分、20分、15分;
(二)获得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教师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分别计60分、40分、30分、15分;教育厅、公安厅等厅局级教师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分别计30分、20分、15分、5分;获得院级教师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20分、15分、10分;获得院级单项教学类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0分、8分、5分;讲授全院性的教学观摩或公开示范课,计2分;
(三)教师实际参与指导学生参加职业(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比赛,获得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或优秀指导教师、优秀教练、优秀组织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6分;获得教育厅、公安厅等厅局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优秀组织奖)的,分别计10分、8分、5分、3分; 获得校际间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优秀组织奖)的,分别计8分、6分、4分、2分;
(四)学院组织的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评教结果优秀的计5分、良好计3分、合格计1分。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化分值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量化分值:
(一)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计30分;完成结项计70分;子课题立项计20分;完成结项计40分;
(二)立项教育部、省社科联、省科技厅项目(课题)等省部级项目计10分,完成结项计30分;
(三)厅级重点调研项目(课题)、一般项目(课题)完成结项,分别计15分、10分;
(四)院级委托课题、一般课题完成结项,分别计15分、10分;
(五)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设立的科研项目完成结项,计5分;
(六)经学院同意或向学院申报,参加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得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结项计8分。
第十八条 学术论文量化分值:
(一)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计10 分;
(二)发表在公开刊物的论文,计5分;
(三)发表在《公安研究》、《公安教育》等公安类重要期刊杂志的论文计8分;
(四)发表在内部刊物的论文,计3分;
(五)在各类学术交流研讨会获奖或收录论文汇编的论文,计2分。
第十九条 学术论著量化分值:
(一)经学院立项或审批的:
1.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计60分;
2.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计40分;
3.公开出版学术编著1部,计30分;
(二)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按每万字平均分值计分;
(三)教师个人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或其他书刊等,与教师自身专业教学有关的,按照经学院立项或审批的相应条款的50%计分;与专业教学无关的,按照30%计分。
第二十条 应用性研究成果量化分值:
(一)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计40分;
(二)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 计20分;
(三)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外观设计专利1项, 计10分;
(四)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按照应赋分值的50%计分;
(五)被上级单位采纳与应用的咨询(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每项计10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量化分值: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200分、150分、100分;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
(三)获得院级科研成果奖评选或科研成果展评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成果完成人分别计20分、15分、10分、5分;
(四)厅局级单位组织的理论文章征集评比或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6、4、2分。
第二十二条 学术交流量化分值:
(一)受邀在学术交流研讨会上作主旨报告的,计6分;
(二)受邀在学术交流研讨会上作交流发言的,计3分。
第四章 教科研业绩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由多人共同参与完成的,项目主持人按照团队参与教师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度,对赋分分值进行二次分配。其中,主持人所得分值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70%;各参与人合计所得分值不高于60%、不低于30%;参与人工作量大、贡献度高的,主持人可按实际情况分配分值。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教师跨部门联合开展教科研攻关。教改项目、科研项目凡跨部门参与的教师,按照应得分值上浮5%计分。
第二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教师以校局合作方式开展教科研攻关。教改项目、科研项目有行业人员实际参与的,项目主持人按照应得分值上浮10%计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已经通过教科研项目经费取酬的,不再重复计分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师教科研成果已计入本人教科研工作量且获得奖励金额的,不再另行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学会(协会、联合会)下的二级专门学会、专业委员会等组织评审的教科研成果,下浮一个层级计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工作中获得的其他教科研成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相关会议评议,参照相近教科研业绩成果,认定具体赋分分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内出现人数、类别及重复计分等问题,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由职能部门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参照相近教科研业绩成果,认定或调整具体赋分分值。
第五章 教科研业绩的核算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在每年度11月20日前(11月20日之后教科研成果列入下年度统计),组织专兼职教师按照本办法,填报《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奖励登记表》,交教研室主任初核。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对所属专兼职教师的教科研业绩审核汇总,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统一报教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中心依照部门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能,对专兼职教师的各项教科研工作量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中心负责全体专兼职教师的教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汇总、核定。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六章 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师每年度的教科研业绩给予奖励。由教务处、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中心共同按照绩效工资切块金额总量负责分配。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个人教科研奖励金的具体分配,按如下公式计算:
教师个人教科研超标准奖励金=绩效工资切块总金额/全院本年度全体专兼职教师教科研业绩累计总分×个人年度教科研总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分别由教务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执行。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标准与超标准奖励办法》(青警职院党〔2021〕89号)废止,其他涉及有关教学科研奖励的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