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与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61号
院属各部门:
修订后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与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已经2023年12月8日第1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2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与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客观真实反映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准确公正评价教师岗位履职能力,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行为规范与岗位职责(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对教学工作量的核算,适用于全院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额定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完成的工作量,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课时量和业务工作量两部分。
(一)授课课时量包括教师承担的学历班课程教学、职后培训教学、实践教学等工作中的各类课程、讲座的课时。
(二)业务工作量包括教师所从事的课外教育、教学辅助以及其它教学工作业务量。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五条 结合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学课时量、职后教育及教学改革实际,学院额定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为:
(一)教授、副教授、讲师,每学期额定教学工作量160课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105课时;
(二)助教,每学期额定教学工作量140课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80课时;
(三)教员,每学期完成系部安排的教辅工作,视为完成额定教学工作,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按助教额定工作量标准计算超工作量。
第六条 结合工作实际,额定校内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标准比例如下,多重身份的不累加重复计算:
(一)行政部门兼任教学的教师,每人每学期承担对应职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40%;
(二)教学部门、教辅部门肩负管理职能的部门正副主任每人每学期承担对应职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70%。教研室正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兼任行政岗位工作的教师,每人每学期承担对应职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辅助人、教学名师等每学期承担对应职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90%。
第八条 第五至第七条额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仅限于年度教师业绩考核,教师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时,须达到青海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的课时。
第三章 授课课时量的核算
第九条 教师授课课时量的计算分为学历班课程教学工作量、职后培训教学工作量、实践类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标准和系数量化核算。
第十条 学历班课程教学工作量:
(一)列入培养方案的各类课程与讲座:1个教学班级,标准课时系数为1.0;合班授课的,每增加1个教学班,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2,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二)实行学分制的公共选修课及专题讲座:标准课时系数为1.5;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三)函授教育或自考辅导:标准课时系数为1.0;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四)面向学院教师或学生的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标准课时系数为2.0。
第十一条 职后培训教学工作量:
(一)入警训练或针对民警、培训对象的基础性业务培训:标准课时系数为1.1;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团队授课的,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3.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二)晋升训练或针对基层所队长的能力提升培训:标准课时系数为1.2;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团队授课的,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5,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三)针对县局长、处级以上培训对象的能力提升培训或全国公安机关调训任务的专题讲座:标准课时系数为2.0;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2.5,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团队授课的,标准课时总系数上限为3.0,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
(四)根据学院安排,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教职工集中培训等层面举办的专题讲座,标准课时系数为2.0。
第十二条 一门课程(讲座)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一)一门课程(讲座)分段安排教师授课的,每个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各自承担的实授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团队及主辅讲授课的参照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折算系数后的总工作量,由教学团队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根据工作实际分配教学工作量。如课程需安排主讲、辅讲的,原则上50人以下的班级,只安排1名辅讲教师,每增加50人可增加1名辅讲教师。不承担实际教学任务的,不计算教学工作量。课程(讲座)确需安排辅讲教师的,应在开课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教务处同意的,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专业综合实训、模拟综合演练课,需多名教师参与的,折算课时数原则上按实际工作时长统计,团队每名教师每工作一小时折算1个标准课时量,每人每天折算课时量上限为6课时,团队每天折算课时总量上限为30个标准课时。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团队标准课时总量增加0.5课时,团队每天折算课时总量上限为36个标准课时,达到后不再重复累加。折算系数后的总工作量交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主讲教师根据实训内容、分组人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教学工作量分配意见,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组织新生入学教育队列训练的(只计实质性组织训练教师的课时),根据新生入学教育安排每天计8个课时,并按实际天数核算。训练教师为多人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具体课时。
(五)新警训练、射击实训课、无人机实训课需团队授课的,按照团队每名教师实际承担组训人数计算课时,标准课时系数为1.0;人数超过50人的,每增加20人,标准课时系数增加0.1。如安排有主讲教师,主讲教师每半天再追加1个课时。
(六)周末休息日、寒暑假、晚自习安排教师授课的,按照系数折算统计授课课时量后,追加实授课时的0.5倍课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当日安排教师授课的,按照系数折算统计授课课时量后,追加实授课时的1倍课时。
第十三条 实践类教学工作量:
(一)校外集中见习、实习带队指导的,按0.15课时×周×生计业务工作量;寒暑假期间带队指导的,按0.4课时×周×生计业务工作量;
(二)校外分散自主见习、实习带队指导的,按0.1课时×周×生计业务工作量;寒暑假期间带队指导的,按0.2课时×周×生计业务工作量;
(三)学管干部负责学生校外分散自主实习管理,已享受班主任津贴的,不计工作量。
第十四条 授课课时量的换算统计,应当依据各项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下达或未在教务处备案审核的教学工作,不计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
第四章 业务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教师从事课外教育、教学辅助及其它教学相关工作,计为业务工作量,按下列标准和系数量化核算。
第十六条 课外教育工作量:
(一)学生技能竞赛(个人及团队参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课外指导的,按参加赛项级别对应课时计业务工作量;赛项级别对应课时具体为:教育部、公安部等省部级赛项40课时、教育厅、公安厅等厅级赛项20课时、院际级赛项15课时。教师团队辅导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二)“1+X”证书考核指导的,按通过考核学生数×2课时计业务工作量。教师团队辅导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三)指导篮球队、足球队等体育类团体课外训练的,每学年至少组织参加一次校外比赛,顺利完成组织及指导任务的,按受训体育团队团数×40课时/年计业务工作量。教师团队辅导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四)指导艺术团体课外训练并组织参加校外比赛,顺利完成组织及指导任务的,按受训艺术团体团数×10课时/次计业务工作量。教师团队辅导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五)指导学生社团的,按指导社团数×15课时/年计业务工作量。教师团队辅导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六)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按实际测试学生人数×0.1课时计业务工作量。教师团队组织的,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具体课时。
第十七条 教学辅助工作量:
(一)教师从事学历教育、职后培训课程考核相关工作的,计为业务工作量,具体折算标准如下:
1.笔试考试命题每份试卷计4课时;实训考核方案计4课时;组合卷命题的,按上述标准由系部及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分配课时;
2.笔试监考每场计2课时;实训考核(含实训阅卷)每1小时计1课时;
3.笔试阅卷每10份试卷计1课时;教师阅卷的具体工作量,由系部根据阅卷量核算;
4.毕业论文评审每份论文计5课时;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组长按每生0.5课时计,其他教师按每生0.2课时计。
(二)承担各类教学科研评审、评比、竞赛等评审任务的,每 1 小时计 1课时;评审时间不便统计的,每评审1 份材料计 0.5~1课时。
(三)担任实验室管理员的,按照每个实验室每学期计8课时;使用次数低于10次的,每学期计4个课时;多人管理的,由系(部)负责分配具体课时;实验实训室2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相关单位提供社会服务的,实验室管理员按照实际服务时间每1小时计1课时。
(四)担任学院专兼职督导员的,每听1次课计0.8课时。
第十八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
(一)受学院或上级单位指派从事送教活动的,按照实际授课课时统计工作量;
(二)研发实战化教学专题并通过验收,每项计10课时;教师办理司法鉴定案件,主鉴定人每项计1课时,辅助鉴定人每项计0.5课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人每项计1课时;
(三)教师整学期脱产参加进修培训、外出访学、实践锻炼并完成相关安排的工作任务,经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学期额定教学工作量(含当学期承担的授课任务);不满整学期的,按每月22个工作日或实际工作天数,每天计1课时。
第十九条 教师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认定由教务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内容研究并报教学副院长同意后认定。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的扣减
第二十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对教学工作常规考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教务处结合日常检查和考核情况,视情节扣减相应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保障负面清单包括师德表现、教学常规、教学过程、教学成效四大类,具体内容及应扣减工作量按照《教学质量保障负面清单》具体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报教学工作量时弄虚作假的,经教务处核实,按虚报工作量的两倍核减本人教学工作量,并作为师德评价的重要参考。负有审核责任的教研室主任、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系部主任按虚报工作量核减本人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当核减业务工作量的,经教学系部、教务处认定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教学教辅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专兼职教师依据本办法和个人工作实际,填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细则》,交教研室主任审核。
第二十五条 教学教辅部门对所属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审核汇总,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经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对全体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复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备案,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和超工作量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七章 超工作量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教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的,计发超工作量津贴补助。
第二十八条 教师每学期的超工作量津贴从学院划拨的绩效工资中按比例切块列支。
第二十九条 教师超工作量津贴的具体分配,以讲师超工作量津贴标准为基数,按15%左右上下递增、减,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分配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申报与认定,属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学工作,由职能部门认定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属教师个人填报和申报的,由个人统计上报所在教学教辅部门汇总初审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体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汇总、核定工作。核定结果每学期末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实施,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与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警职院党〔2017〕62号)同时废止,凡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教学质量保障负面清单
附件:
教学质量保障负面清单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负面清单及扣减工作量 |
师德 表现 | 为人 师表 | 1.不热爱教育事业,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相关教育法规和从教要求,师德师风被一票否决的,超工作量清零 |
2.因师德问题导致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院反映或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并查证属实的,扣5个工作量 | ||
3.课堂上乱发表与教学无关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扣1个工作量 | ||
工作 态度 | 4.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发生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扣减工作量 | |
5.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每次扣5个工作量 | ||
6.无故不参加教学会议和教学活动的,每次扣0.5个工作量;每学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教学活动和教学会议超过一半以上的,扣5个工作量 | ||
教学 常规 | 教学 设计 | 7.授课计划理论与实践课时数安排与培养方案、培训方案不一致的,扣1个工作量 |
8.课程内容不按课程标准施教,不能体现主要教学内容和知识能力培养目标,扣0.5个工作量;未按时提交授课计划的,扣2个工作量 | ||
9.未按计划组织教学的,实际授课与授课计划不符,变动超过4课时扣0.5个工作量 | ||
教案编写 | 10.授课前教案编写未完成教学计划时数1/3的,扣2个工作量;检查时不提交的,扣3个工作量;教案形式规范、教案内容不符合要求,每缺1项扣除0.5个工作量 | |
课堂 组织 | 11.教师违反上课纪律的,每次扣0.5个工作量;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扣减工作量 | |
作业 批改 | 12.作业内容、数量和授课任务不一致的,扣2个工作量(每18课时,作业及实训成绩不少于3次) | |
13.批改作业不及时不规范的,每次扣0.5个工作量,不批改作业的扣3个工作量 | ||
考务 工作 | 14.考试命题或考核方案不规范不严谨,出现错误扣0.5个工作量 | |
15.教师违反考试纪律的,扣0.5个工作量;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扣减工作量 | ||
16.阅卷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扣1个工作量;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扣减工作量 | ||
教学 过程 | 听课 评教 | 17.未完成每学期听课任务的,少一节扣0.5个工作量 |
教研 活动 | 18.无故不参加系部教学研讨活动的,少一次扣0.5个工作量 | |
19.教研室主任未组织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并按期举行的,少一次扣1个工作量 | ||
带队实习 | 20.不服从学院实习带队安排或未完成实习带队任务的,扣5个工作量 | |
21.带队实习期间履职不到位,学生被实习单位退回的,扣3个工作量 | ||
进修 培训 实践锻炼 | 22.无故不服从学院安排组织的外出进修、培训、实践锻炼,或未按时完成进修、培训、实践锻炼任务的,扣5个工作量 | |
23.教师进修、培训、实践锻炼结束后未按要求举办专题讲座或提交资料的,扣2个工作量 | ||
教学 成效 | 教学 改革 | 24.不积极参与教学建设改革工作,或未按时完成学院和系部下达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及其他教学建设任务,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每项扣1个工作量;未完成的扣5个工作量 |
教学 评价 | 25.学历教育评教不合格的,扣5个工作量 | |
26.职后培训被学员评教不合格的,扣5个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