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管理办法

发布者:罗维玮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58

院属各部门

    新修订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十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1127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固定电话使用管理,保证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学院现有机构设置,结合办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电话是指学院领导、院属各部门及学院其他场馆使用的固定电话。

第三条 学院所有办公固定电话的安装及管理由办公室(党办)统一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电话或移机到院内使用。

第四条 学院办公固定电话装机实行按需配置的原则。部门对所属电话有使用权和保管权,不得随意拆除转移。

第五条 各部门的办公固定电话必须落实使用责任人,责任人一般为直接使用单位(如处室、系部)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对部门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和产生的非工作话费负责,对连接传真机的电话线路要严格遵守保密安全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提出安装电话申请,由办公室(党办)办理。

第七条 院属各部门的办公固定电话功能一般只开通市话业务,严禁私自连接网络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开通网络服务的,应向办公室(党办)申请备案后方可办理开通业务;学院办公固定电话费用由学院统一支出。

第八条 办理安装办公固定电话或停机、销户等事宜,需提出申请办理。

第九条 办公固定电话不因人员调整而移机;因办公场所调整确需移机的单位,先提交申请,报办公室(党办)同意,联系电信部门移机。

第十条 学院固定电话进行总体调整时,需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党办)负责实施,产生费用由学院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办公固定电话如有损坏或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可先行联系电信公司处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处理的可由办公室(党办)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固定电话管理办法》(青警职院〔201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