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罗维玮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11

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57

院属各部门

    新修订的《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十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1127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精神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办法》(青警职院〔201353号),参照省公安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办公室(党办)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院公务接待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领导前来我院视察检查工作的接待任务;

(二)负责兄弟院校来院学习交流的接待任务;

(三)负责部门对口接待的统筹协调任务;

(四)其他需要接待的事宜。

二、接待范围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对象

1.前来我院检查调研工作的上级领导;

2.前来我院交流学习的兄弟院校院级领导;

3.其他需要接待的重要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接待的对象

1.前来我院进行部门具体业务对口交流学习的兄弟院校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和其他教职工。

2.其他经院领导批准,需要各部门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原则

(一)请示报告原则。每次接待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党办)并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二)文明节俭原则。要做到文明接待、热忱服务,接待符合礼仪规范;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尽量安排集中乘车,接待过程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插挂彩旗、安排迎送队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借接待名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或组织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组织接待对象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三)定点接待原则。视具体的接待对象,由办公室(党办)确定接待规格,一般安排在学院餐厅就餐,因特殊原因安排在院外就餐的需报办公室(党办)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定后方可就餐。

四、接待标准

(一)工作餐: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接待,每人每次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次150元。此项为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时的人均支出标准。安排工作餐时,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省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接待,每人每天1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三)公务活动范围内的考察、调研等路途较远时,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省内差旅费标准核报。

五、经费报销程序

(一)各部门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先报办公室(党办)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再报警务保障部核报审批。

(二)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从省财政按定额标准安排的接待费或专项接待费中列支,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也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住宿和伙食补助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原则上接待费用由学院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六、其它事项

(一)来我院学习交流人员须持所在单位的正式公函,应注明姓名、性别、人数、天数等,无正式公函的来访人员学院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各部门在公务接待中,确需使用车辆的,严格按照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党办)统筹安排。纪检监察处对学院公务接待及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青警职院〔201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