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54号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学院行政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5日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的认定和使用,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先争优积极性,提升工作水平,并为教职工评比、考核、奖励、晋升等提供依据,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以及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开展的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二)省部级
1.部级表彰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如:公安部教学名师、公安部优秀教师、全国公安教育工作成绩突出教师、全国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青年民警等。
2.省级表彰奖励,是指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省委、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以及省级部门所属委、办、局、厅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青海省劳动模范、青海省优秀教师、青海省优秀教育工作者、青海省优秀人民警察等。
(三)厅(局)级表彰奖励
厅(局)级表彰奖励,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省公安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训练工作者,省公安厅授予的嘉奖、三等功等。
(四)院级表彰奖励
院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如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作者、优秀思政课教师、优秀学管干部、嘉奖、三等功等。
二、表彰奖励认定
(一)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按院级表彰奖励认定。
(二)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如:优秀工会会员、优秀工会小组长、五好文明家庭等。
(三)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决定等原件。
(四)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政治部负责初审,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五)教师参加各类竞赛级别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并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聘任标准》的配套文件。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涉及的表彰奖励级别及认定按照省人社厅相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