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罗维玮发布时间:2023-12-06浏览次数:11

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53

院属各部门: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学院第九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126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投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院所需集中采购的项目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严把项目实施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论证学院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下设办公室在警务保障部,办公室主任为主管警务保障副院长,副主任为警务保障部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各部门所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论证,进行可行性讨论,审议各部门所报项目的采购内容、绩效目标设置、采购预算等需求是否合理。通过论证、审议的项目方可列入学院项目库,入库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要求进行上报;

(二)资金下达后,根据项目实施部门申报项目时确定的采购内容,负责审议项目的具体采购参数;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请验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审定学院三年项目库总体规划及确定来年申报项目工作;

(五)检查督促学院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因申报、招投标、变更、验收、支付等环节中造成项目进度缓慢及建设目标偏离的情形进行督办整改,并对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问责;

(六)组织各项目实施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建设、廉政等培训,规范项目申报流程,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七)其他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警务保障部所属项目基建管理科为学院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梳理、汇总、公开、申报、计划备案及采购招标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建设规划要求,梳理、申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及三年中期财政滚动规划等;

(二)负责将每年申报项目的要求传达给院属各部门,按时

间节点收取所需申报项目资料,提交至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审议,并对领导小组审议后的项目整理汇总至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根据审定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三)依据财政下达预算资金文件,及时开展项目执行申报

审批备案、意向公开工作;

(四)资金下达后,根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下达项目的建

设方案、参数等审议结果,提出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建议,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五)负责协调办理项目招标委托和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办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和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及归档工作;

(八)负责每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项目信息申报及本年度项目整体分析工作;

(九)负责完成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项目相关信息的填报及年度建设项目绩效报告的汇总工作;

(十)负责上级相关部门检查、审计和验收等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负责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突发工作。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成立项目实施组织机构或项目实施团队,负责项目的申报方案编制、技术参数制定、项目论证、绩效评估、货物安装、调试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参数、采购预算、绩效报告、资产前置性审批表等工作;

()负责将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技术参数和绩效报告提交至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论证、绩效分析,编制资产前置审批表按时间节点提交至资产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所实施项目的总负责人,依据预算资金或指标文件规定下达内容,确定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团队;

()参与项目评标、合同签订和全程实施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

()配合项目管理部门接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及绩效的评估、审计、检查考核工作;

()在采购过程中如因设置采购参数不合理、错误,分包不科学等原因导致的项目采购公告变更,采购流、废标,项目执行进度缓慢等现象,由项目团队及执行部门全权负责,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说明、整改和后续对接办理相关手续事宜,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变更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督查工作。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在项目的管理、建设的全过程工作中,是否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开展督查;

()监督工作。对备案的项目招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追究责任工作。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和问题线索的核查,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八条  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党委责任制有关考核评价办法,信息化项目应由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专家评审,以确保信息化项目立项科学、安全、合法,建设方案可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编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必须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的项目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项目规划建设方案须编报《项目前期论证表》《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资产前置审批表》等资料。项目规划建设方案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政策依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和筹资合规性等。

第十一条  需办理前置性审批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批复,无批复一律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类,需报资产科,由资产科提交至,省财政厅资产处进行资产前置审批手续;

()基础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类,需省发改委立项批准,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由警务保障部提交至发改委进行审批,信息化类项目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提交至发改委审批;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包括业务用房),总金额高于100万元的,要在每年5月份前向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维修改造项目申请,由评审中心在9月底前出具评审报告。报请财政厅主管部门作为维修改造项目的批复依据,由省财政厅或省级主管部门据此下达同意维修改造的批复,根据评审报告及批复作为纳入下年度项目库安排预算的依据;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及租赁(新增)、车辆购置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实施部门要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细化项目,详细甄别是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是否属于涉密项目、是否属于需走招投标流程的建设类项目、是否属于建设类项目中的二类费用等非政府采购项目,清晰甄别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类型。

第十二条  编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应严格按照学院建设发展需要,按先急后缓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编制。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审核.通过论证、审核的项目报送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汇总纳入学院项目库,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申报。

第十三条  原则上未纳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所有纳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对因突发因素造成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摊派项目资金的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需求,涉密项目进入项目库前须开展部门内部论证会,并提交至学院保密部门审议项目涉密性质。

 

第四章  编制采购方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采购预算资金或指标文件下达时已明确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按项目管理部门询价确定建设需求、技术方案、设备清单和项目预算编制采购方案。对于学院自筹资金,按资金筹集时确定的项目编制采购方案。

第十六条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字〔2021632号)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财务、资产等部门,对项目的采购需求内容及方式进行审查,纪委参加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采购预算资金或指标文件下达后,根据所下达资金或指标进行资金指标所列分类。项目实施部门按格式文本编制采购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编制采购方案时,应提供详尽的采购技术参数和要求。项目采购技术参数应通过向其他省区市公安机关或相关院校询价、向三家以上具备供货条件和资格的企业询价、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评审、国家强制要求、国家或公安部相关标准、上级公安机关指导意见、单位技术人员自行设置等方式取得。所提供的采购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相关原则、规定和要求。严禁项目需求不明确、立项论证不充分、缺项漏项、资料不全草率上报;严禁重复建设、多头建设;严禁针对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或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相关技术参数。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分包或划分标段的,项目建设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整体性和功能要求,合理分包和划分各个标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根据项目的功能和技术要求,合理编制设备参数,设备的参数、功能和技术要求描述应当完整、详实、科学、规范;因功能、参数设置不合理,技术标准不符合实际需求,导致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由项目建设实施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额度或项目预算,结合功能需求,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建设方案,防止项目预算资金总量过大或过小,导致项目资金浪费或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流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过下达的预算资金或指标额度,若预算额度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院级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申报至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复,按国家及青海省有关规定能够执行的预算额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编制的采购方案功能参数不得出现指向性或禁止性条款。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建设方案中可对承建方资质、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与采购活动无关的条件对承建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条款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通用设备采购标准不得超额。具体标准执行《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编制采购方案预算及参数时,应向项目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建设预算编制及参数设置承诺书》。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承诺内容纳入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须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负责。严禁项目内产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严禁编制采购无实际用途闲置产品;严防造成国家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并通过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连同其他支撑资料一并报送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方案进行整理申报。

 

第五章项目论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大型工程类项目论证按国家及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论证的主要内容:

()项目必要性

()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可行性

()预算合理性

()建设环境可行性

()运行条件可行性

()项目不确定性

()项目建设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三十条对于通过论证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论证的方案,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论证意见,重新编制项目方案。

第三十二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实施部门将申请材料(需阐述充分理由)报送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论证、挂网公示,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厅进行审批。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年度建设项目,提出采购方式意见建议,上报学院相关会议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采购预算资金或指标文件下达时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为30日以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须在采购预算资金或指标文件下达30天内向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采购方案的申报,项目管理部门须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执行过程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要在预算文件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规范申报采购计划,并备案。

 

第七章  项目审批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青海省本级网上商城及框架协议采购。如网上商城和框架协议中无法采购到所需商品,可采用分散采购方式采购。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

第四十条  非公开招标标准。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又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非公开招标主要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实施部门将申请材料(需阐述充分理由)报送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论证,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厅进行单项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标准。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十二条  采购办公家具、印刷服务及车辆维修服务,按照《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在框架协议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或服务对象。

第四十三条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在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的项目均不需财政审批,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由项目建设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学院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八章  招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须委托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并根据项目涉及金额合理选用相应采购方式。

第四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学院内控管理要求,由项目管理部门初步拟定意见建议,通过学院院长办公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或选定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代理机构须在省财政采管处备案方可委托。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信息发布期和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方案编制部门负责对投标方就本次采购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

第四十九条 在评审管理活动中,采购人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公证机构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第五十条  学院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建方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以及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接受承建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承建方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采购、实施、验收、使用、售后服务过程中引起的质疑、投诉等问题,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并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质疑、投诉等问题的处理工作,确保项目招投标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运营运行、售后服务等环节顺利实施。

 

第九章  合同授予与备案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事宜。项目实施部门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合同签订时,按照要求或政府采购有关程序,中标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5%10%,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签订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3%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学院法人代表进行签订或授权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将合同送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章  项目实施

第五十七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十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要主动联系资产管理科沟通好学院固定资产入账事宜,资产管理科也要提前介入项目,为项目验收和固定资产入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承建方提供变更依据及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或实施部门结合项目建设需要、资金情况等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论证。

()项目实施部门将变更内容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或相关会议审议批准,与承建方签订项目变更联系单,并按相关制度审批执行。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应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合同和补充协议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承建方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对于进度缓慢的项目及时下达项目建设督办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原有设计的,需经基建管理部门认可并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一章  项目履约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在供应商自验通过的基础上,向项目建设实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实施部门通过部门初验后,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并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制定验收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发放验收评审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六十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约验收。

第六十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纪委参加验收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聘请有关专家和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的抽检验收。(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

第六十七条  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十八条  对省级政府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第六十九条  大型工程类项目验收按国家及青海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建设实施部门应向承建方索取完整资料: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和规格响应表)

()中标通知书、合同

()保密承诺书、项目廉政责任书

()开工报告、到货验收或开箱验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施工环节文档、技术性设计方案、配置(涉密不放)

()设备的图片(含规格型号)、合格证、检测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第三方授权书

()出具试运行报告

()培训内容、课时、人员(3人以上)、计划(签到情况)

()初自验报告(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要求3人以上)

()设备交接清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十一)售后承诺函:根据招投标文件逐条承诺(包括升级的承诺),除原厂承诺外,第三方销售方也需进行承诺。售后承诺函必须要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有变更情况的,出具变更原因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变更单,变更后的内容须主管院领导签字

(十三)供货商验收申请

第七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验收资料完整、准确、规范。验收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胶印成册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七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向承建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按期整改;承建方认为整改已经完成,向项目实施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部门认为符合验收标准的,报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适时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二章  项目支付、结算及资产入帐

第七十三条  验收合格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和计划备案表)、验收报告、设备交接清单和分项报价表等资料整理后移交至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十四条  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和计划备案表)、验收报告、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和发票等资料移交至财务科,由财务科进行支付。

第七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建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由项目实施部门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支付条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和项目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决算工作,财务科提供财务依据,项目实施部门提供工程决算资料。决算完成后,由财务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十七条  大型工程类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中期或阶段工程款。

第七十八条  支付工程项目资金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形象进度提交支付工程款的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院领导共同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章  项目效益评估及监管

第七十九条  项目自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一年须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并形成项目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项目执行团队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警务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