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罗维玮发布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50

院属各部门

为鼓励全院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总结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教研成果,不断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科学、公正、规范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学院组织制定了《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试行)》,已经 2023  11 10日第 10 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  11  17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院级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立足教学实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与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称院级教学成果奖)由学院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基层教学组织、校内教职工、校外兼职教官。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项等级、数量、评审期限等,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

第四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从学院绩效工资中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提升培训质量、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促进产教融合产生重大成效,并在省内或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提升培训质量、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促进产教融合产生显著成效。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一定范围内得到验证肯定,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提升培训质量、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促进产教融合产生明显成效。

第六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各类奖项不超过12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4项;三等奖不超过6项。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院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依据学院教科研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第七条 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成果包含专业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教学、教育教学改革、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警务化管理实践成果等。

第八条 教学成果评选导向

(一)重点奖励针对当前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尤其对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培养技能型人才,推进产教融合、校局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重点奖励针对当前在职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尤其对推进在职民警培训,推进实战化教学,增强学员职业素养与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九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呈现方式是教育实践工作方案,同时,需要经过至少两年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学成果的表达形式为有关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教学模型、教学方法、研究报告、课件、软件、教学资源等。非教学实践类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和科研课题不列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教育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等不纳入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第四章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研究与创新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院行政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部门和基层教学团队,由部门或团队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部门或团队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部门、团队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部门、团队或者个人,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

(三)对经公布无异议或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分为专家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专家个人评审分类别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有效。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等奖和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获奖项目做出核准。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参评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部门、团队成员或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部门、团队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个人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聘用晋级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部门或团队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学院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该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