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罗维玮发布时间:2023-07-20浏览次数:11

关于印发《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警职院〔202336

院属各部门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学院第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023720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原则

(一)课程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用情况,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

(二)课程考核过程中,考核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

(三)学生要按照要求参加课程考核,遵守考核纪律,诚实守信。

(四)直系亲属参加课程考核的,考核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三条  组织与领导

(一)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各系(部)和学生处(团委)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配合执行。

(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本部门课程考核工作,教学主任负责落实教师在课程考核各环节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生处(团委)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按照学院考试工作安排,督促学生按时参加考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历教育不同学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参加国家教育相关考试和执业资格等级考试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需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其它方式的,由教学团队制定考核方案,教研室研究确定,并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考查一般采用课程论文、课堂测试等方式。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和理论课程中实训项目的考核可采用器械操作、情景模拟操作、口试、机考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安排在实训场所、实习基地等场所通过实景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范围

凡培养方案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含综合能力实训项目),均应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课程为各班开设的全部课程(讲座除外)。任课教师开课时应向学生说明考核类型。

在作学籍处理时,考核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进行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专业综合实训以及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按项目分别组织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考核资格

学生按课程表上课,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训)、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后,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课程实际教学时数(含实践教学)十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际时数(含实践教学)三分之一的;

(三)平时成绩被评定为不及格的;

(四)未参加专业综合实训项目训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考核。

任课教师在考核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核前一周(综合能力实训项目于考核前)报所在系(部),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后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根据每学期的院历安排。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教务处统一编排考试日程表,于考试前一周公布。实践课程现场考核时间由教务处根据考核的要求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由开课系(部)安排,在考试周前完成。

笔试每场时间为90分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试的,考试时间由教研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经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考试过程中确需临时增加考试时间的,由监考教师在原定考试结束时间前半小时,通过巡考人员或其他方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增加考试时长,但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九条  考场安排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考场安排以区队(班级)为单位,30人以上的区队(班级)分两个教室考试,考生的考试教室由中队长(班主任)在考试前一天根据考试日程表分配,考生座位由监考教师安排,座位之间要有一定间隔。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和实训项目的考核场所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考查一般在上课教室进行,需使用其它教室的,由任课教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将所需借用教室的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监考和巡视

所有考试均须安排监考人员,理论课程考试每个考场安排两人监考。监考人员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安排。所有专(兼)职教师原则上应承担监考任务。当事人申请监考回避的,所在部门在报监考教师名单时应予以说明。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安排的监考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并编制监考日程表,于考试前一周通知监考人员所属部门。

考查课程需要安排监考人员的,由开课系(部)统筹安排,并将监考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补考、缓考考试由教务处安排监考。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安排好替换人员后报教务处备案。

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领导考试期间到考场进行巡视,检查考试情况。

第三章  理论课程考核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是教学大纲。命题应根据课程特点,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应用理论、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课程试卷命题需符合下列要求:

1.闭卷考试试卷内容对大纲和教材的覆盖面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五,难易程度适中。题型应当多样化,既要有客观性试题,也要有主观性试题。试题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分值分配合理,题量适中。

2.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为要求。

3.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进行命题。

4.所有考试课程均应拟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当的AB两套试卷。AB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每套试卷要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精确至得分点)和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试卷格式必须符合规定的样式。

(三)考查课程由教研室安排相关教师命题或制作考查方案。采用笔试进行考查的,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四)考试或考查课程中有部分内容需进行实训考核的,需制作实训项目考核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准备(含考核场所、考核器材、考核现场的布置等)、考核方法、考核组织(含考核组的组成、学生的分组等)、考核过程、评分标准、考核要求等内容。实训项目考核在课程考核中所占比重,由课程教学团队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五)凡同时开设的相同课程,由多位教师主讲的,均采用同一套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不同专业相同层次、相同年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使用教材及教学时数相同,也应采用同一套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如需采用不同试卷考核的,须由任课教师经教研室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六)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教学主任审查并签字后才能作为有效试卷。教务处从AB卷中任意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外一份作为补考、缓考用卷。

(七)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的命题工作。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及考试重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

(一)卷头要求:第一行写学校名称、学年学期,第二行写使用年级及专业、课程名称(要求与课表一致)、AB卷。卷头使用黑体小四号字加粗、居中。

(二)试题正文部分要求:大标题标明题序、题型,后面用圆括号注明每小题分值、本题总分,使用宋体五号字、加粗,题序用汉字数码标示。每小题试题前要用阿拉伯数码标上题序,试题使用宋体五号字排版。小题题序全卷以流水号统一标示。

(三)使用宋体五号字在页面底端(页脚)居中插入“××××试卷  ×  (×) ”。页数尽量为偶数,便于排版。

第十三条  试卷审查

(一)课程考查用卷(或考查方案)由教研室审查,系(部)审核。

(二)课程考试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由教研室检查、系(部)审核,教务处随机抽查。

 1.教研室检查。教研室主任负责对命题教师提交的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要求的试卷填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命题情况审批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考试命题工作保密协议书(个人)》,报系(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提出整改意见,由命题教师及时整改。

 2.系(部)审核。教研室检查后符合要求的试卷由系(部)教学主任组织对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命题要求和试卷格式要求的试卷签署使用意见,填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考试命题工作保密协议书(系部)》;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提出整改意见,由教研室和命题教师及时整改。经系(部)审查的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前报教务处。

3.教务处随机抽查。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对考试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系(部)。

(三)系(部)、教研室、命题教师要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的试卷(含实训项目考核方案),由系(部)进行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及时报教务处。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

试卷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管理,经手人应当书面登记。试卷交接过程中,发现试卷内容泄密的,应立即向教务处或主管院领导报告,及时更换试卷。

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印刷、密封试卷。试卷由专人印制,印制期间,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印制场所。试卷印制完毕,应及时密封,并将与试卷有关的物品妥善处理,防止泄密。

印制好的试卷,应存放于安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阅卷

(一)阅卷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由各系(部)组织。各系(部)在开考课程考试后第二天到教务科领取考生答卷以及原始卷(包括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进行批阅。系(部)统一设置阅卷室,由教研室主任组织阅卷。

(二)阅卷要求

1.阅卷须在指定的阅卷室进行,阅卷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试卷带出阅卷室批阅。非阅卷教师不得在阅卷室中滞留、旁观。

2.阅卷原则上采取集体流水作业,阅卷教师在答卷第一页登分栏上自己批阅的项目处签名,复核、合分的教师在试卷封面签名。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集体阅卷的,须经系(部)同意,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阅卷教师。

3.阅卷时不得将密封装订的试卷拆开。

4.批阅过程中要根据参考答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情分。

5.卷面用红笔批阅,采取加分制,只写得分。主观题每小题须有得分点,并合出该小题得分;每大题的累计得分标注在大题的登分栏内;卷面成绩标注在卷头登分栏内。阅卷教师如需更改得分,应在改正处签名。

6.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非阅卷教师不得擅自参与阅卷工作。

7.卷面成绩不及格的试卷,须由教研室主任复核并在总成绩旁签字。

8.试卷批阅、复核、合分完毕,经系(部)检查签字后方可拆封、登分。

9.每门课程应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阅卷。

第十六条  阅卷质量抽样审核

(一)阅卷结束后,系(部)要组织对试卷批阅情况进行抽查。

(二)每个区队(班级)每门课程应随机抽取五份以上试卷进行审核,抽查人要在被抽查的试卷上签名。

(三)抽查要严格对照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进行,对阅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改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阅卷教师复查试卷。

(四)系(部)抽查后,教务处可对各系(部)试卷批阅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试卷分析

考试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填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笔试考试情况分析表》,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本轮次教学经验和存在问题,促进课堂教学和课程考核工作的不断提高。考核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时,教研室应进行试卷答题情况分析,由系(部)和教务处对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笔试考试情况分析表》按每个区队(班级)每门课程一份填写。

第十八条  试卷保管

批阅、登分后的试卷、考查卷,以区队为单位,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自上而下排列整齐,装袋后由开课系(部)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五年。试卷装袋应附下列材料:

(一)空白试卷;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试卷分析表(考查课程不需制作);

(四)学生成绩册;

(五)考场记录表。

第四章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

第十九条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内容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内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训练大纲确定,重点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要体现综合性、客观性,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

第二十条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方案

    践课程现场考核需制作实践课程现场考核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准备(含考核场所、考核器材、考核现场的布置等)、考核方法、考核组织(含考核组的组成、学生的分组等)、考核过程、评分标准、考核要求等内容。实践课程现场考核方案由教研室安排相关教师制作,经教研室检查、系(部)审查、教务处抽查后,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检查及审查的重点是:考核重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训练大纲的要求、方案的基本要素是否完备、考核方法是否恰当、考核组织是否合理、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践课程现场考核组织

践课程现场考核由系(部)组织。实践课程根据考生分组情况组织现场考核,每组考生一般应由3名以上专业教师(教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中指定1名主考,其他教师(教官)为辅考。主考负责考核现场的组织安排、成绩评定等相关工作,辅考根据主考的安排承担相应的工作。

考生的分组由相关系(部)与考生所在学生大队联系,在考核前安排完毕。考核前,系(部)应将考核的要求告知考生。考生所在学生区队班主任、区队长协助考核组安排考生、维持秩序。考生应服从考核组的安排,遵守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践课程现场考核成绩评定

践课程现场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核组可按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评分:

(一)考核组成员分别给每位考生评分,所有考核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考生该门课程现场考核的成绩;

(二)考核组成员根据分工,每人负责一个方面的评分,所有考核组成员评分的总和为考生该门课程现场考核的成绩。

考核组评定成绩时应严格依据评分标准,并作好相应记载。考核组对考生的成绩评定产生较大分歧时,由主考召集考核组成员慎重评议,经评议仍然存在分歧时,及时报系(部)复议。考核成绩记载表上必须由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成绩为60分。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现场考核)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占百分之四十,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六十。综合能力实训项目考核成绩为实训项目现场考核成绩。

平时表现成绩主要依据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纪律等情况评定。平时作业成绩主要依据实验(训)、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现场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由教研室提交书面报告,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平时成绩必须在期末考试前评出,并且在课程考核之前向学生公布,不得将平时成绩评定作为总评成绩的调节手段。

任课教师应在每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学生实习、见习成绩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实习、见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见习管理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四条  成绩登录

任课教师应在每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通过成绩管理系统登录学生成绩。学生实习、见习成绩及其它任课教师无法登录的成绩,由教务处通过成绩管理系统登录。

补考、缓考成绩由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登录。

第二十五条  成绩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任课教师查分或查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成绩册的提交

任课教师应在每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提交《学生成绩册》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存档,一份由系(部)教学内勤汇总后交教务处。

 学生成绩册上的课程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成绩、课堂笔记成绩、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注,并在成绩册封面注明。有实训项目考核的,还应登记实训项目考核成绩。各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成绩复查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大队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通知开课系(部)安排专人对试卷或实践课程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阅卷教师和任课教师应当回避,仅复查是否漏批和统分是否错误。开课系(部)在接到复查申请后三天内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所在大队,再由学生所在大队通知申请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查阅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第二十八条  成绩修改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因教师统分有误、漏批,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或因教师网上登录有误,需修改网上成绩的,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师所在系(部)教学主任、任课教师、教学内勤三方仔细核查试卷、成绩单、网上成绩并签名确认,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修改成绩。成绩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根据《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修改,申请表由教务科存档。除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网上添加、修改成绩。

第二十九条  成绩管理

所有成绩审核入库后,教学内勤将本系(部)《学生成绩册》集中交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统一保存。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负责打印学生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旷考、缓考、补考、免修、补修管理

第三十条  旷考

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旷考课程(实训项目)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一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实训项目)正常考核的,经批准,允许缓考。缓考执行如下规定:

(一)缓考手续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办理,事后补办缓考手续无效。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确实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未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

(四)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该课程(实训项目)的正常考核。

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学期的缓考在毕业前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缓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训项目),可于毕业前补考一次。每门课程(实训项目)缓考只能申请一次,凡不能参加正常缓考者,于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三十二条  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综合能力实训项目考核不及格、因病(事)假未参加综合能力实训项目训练而被取消考核资格、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三)款的原因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学期的补考在毕业前进行;综合能力实训项目补考由教务处安排在下一学期适当的时间进行。补考成绩需如实登录。

第三十三条  免修

留级学生、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者,须本人于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予免考。免修课程成绩按已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体育课程、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实行免修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2年内复学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第三十四条  补修

留级学生、转专业学生因教学方案不同或开课顺序不同,不能正常修读的必修课程,应当补修。补修以自学为主,对自学有一定难度的课程,教务处视情况安排教师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补修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进行,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补修。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遵守考场纪律。

(二)考生应该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考试专用物品。严禁携带书籍、作业本、笔记、草稿纸、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及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考桌上不准铺垫书本、纸张。

(四)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或相互调换座位。开考前考生应将自己的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放在考桌上备查。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生领到考卷后,必须在考卷上的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区队(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六)答卷一律用黑色、蓝色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一份答卷上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颜色的笔答卷。不得在试卷上做记号。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应在答卷或答题卡上指定的地方书写,否则答题无效。

(七)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考生必须独立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者获取答案。开卷考试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换书籍、笔记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不得脱离监考人员的监督。同一考场不得同时有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考场。考生暂时离开考场期间,不得有任何违背独立答题或公平考试原则的行为。

(九)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情况,考生应举手报告,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十)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安静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高声喧哗。

(十一)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清点完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答案或索看、涂改试卷。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除巡视、监考人员与考生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进场后,监考人员应安排座位、清点人数、检查考生证件和携带物品、明确考试纪律,有缺考学生的,应登记缺考学生的学号和姓名。

(三)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错漏,考试按时开始。

(四)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试题打印有错漏或不清楚时,可在黑板上书写或当众说明。

(五)监考人员应加强巡查,认真维护考场秩序。监考过程中,不得阅读书报、接打电话、闲谈、批改作业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不得擅自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有违纪者,应当场取证,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该生试卷上注明违反考场纪律”“作弊字样,并将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考生违纪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或者巡考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场记录表》连同违纪考生的试卷和有关证据报教务处。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了,应要求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里折好放在自己的考桌上,监考人员仔细清点试卷后,考生依次离开考场。试卷按考生学号从小到大排序整理后密封。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立即将《考场记录表》和试卷(包括空白试卷)交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按照分工对考场进行巡查,维护考试秩序。

(二)检查、督促监考教师和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影响考试的其它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联系,协助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对考生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十)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一)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三)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成绩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拒绝按规定交验有关证件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监考人员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或以打暗号、手势等方式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上述信息的。

10.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携带存储或可查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生考前在考场的课桌、墙面、地面或自己衣服、皮肤等处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6.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或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该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取消正常补考,教务处根据其申请及现实表现,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四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的,应当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载并签名。

教务处收到监考人员提交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材料后,及时转交学生处(团委)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团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行为性质并向主管院长报告。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考生的处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政治部、纪检监察处会同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会议研究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考生对学院做出的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政治部、学生处(团委)提出复核申请;政治部、学生处(团委)应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